国开教〔2016〕9号
各分部、学院:
2015年7月,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印发《关于批准国家开放大学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》(京学位〔2015〕1号),批准国家开放大学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。
经研究决定,学校将于2016年启动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。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,提高学位授予质量,学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制定了《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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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开放大学
2016年4月5日